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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童氏宗亲协会章程

作者:本站  来源:网络  点击:3798  发布时间:2012-06-20

重庆市童氏宗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重庆市童氏宗亲协会(简称童氏宗亲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宗亲会是由在重庆的童氏成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团结和服务童氏会员,带领童氏子孙共同进步,为社会做出贡献,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单位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路重庆北城书画学校一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宗亲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 开展童氏会员间的联谊和交流活动;

(二) 为会员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类信息的咨询服务;

(三) 帮助会员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有关困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宗亲会的会员是指以本人名义加入的在重庆投资发展、定居、就业的童氏人员。会员须缴纳会费50元人民币每人每年。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宗亲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本人是姓童,热爱家族;

2、 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3、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4、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

5、 热心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和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缴纳一年以上会费;

3、 经理事会出席人数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4、 由宗亲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2、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及其他应享有之权利;

3、 获得本协会出刊的刊物及其他信息;

4、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5、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参加本协会各种例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会费到期后,保留3个月,3个月后未缴纳会费视同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理事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丧失其会员资格,予以除名。

1、 不缴纳会费者;

2、 破坏本协会会誉,情节重大者;

3、 不履行会员之义务者;

4、 经判处罪行确认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全部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及监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对理事会提出质询;

5、 检讨上届大会之决议案及执行情形;

6、 讨论并决定有关会员权力及义务之事项;

7、 审议本协会之工作计划;

8、 决定终止事宜;

9、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离境请假者扣除之),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徐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需要时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人数不得少于31人,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并提出报告及建议;

2、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4、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 执行本协会章程所规定之会务;

9、 拟定章程修改草案;

10、 执行监事会移请之事项;

11、 本协会经费及基金之策划;

12、 本协会预算及决算之编制;

13、 本协会财务之平衡;

14、 选举、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15、 执行本协会其他会务。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驶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监事会。人数不少于3人,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监事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1、 本协会会务之监督;

2、 本协会财务的预算、收支及平衡之审核;

3、 向本协会理事及支援执行之任务提出改善意见;

4、 向会员大会提出报告。

5、 选举罢免监事长。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愿意为促进团结、带动童氏家族兴旺而积极努力;

2、 个人事业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对本家族其他成员有楷模作用;

3、 个人素质较好,在家族内有一定威望;

4、 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工作能力;

5、 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其中秘书长为专职。

6、 未在其他社会团体担任法定代表人;

7、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 会长必须具备现任满一年的副会长以上协会任职资历(从201511日起,必须具备届满一届的副会长以上协会任职资历方可参选会长)。

第二十七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须得向宗亲会捐赠资金标准如下:

   1、会长自愿捐赠      万元人民币

   2、执行会长捐赠      万元人民币

   3、副会长捐赠        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宗亲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监事长任期5年,会长可连选连任一届。

第三十条 协会执行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行驶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联谊会、清明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及各种临时会;

2、 对内管理本协会日常会务;

3、 执行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 对外代表本协会参与各项活动;

5、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6、 提名副秘书长、财务长、经理事会通过任命之。会长出差或者请假,得有执行会长或有会长指派副会长行使会长职权之第一至第五项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凡对本协会有重大助益者,由监事提议、经理事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得聘为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特邀理事、名誉会员、顾问,以上人员可列席本协会之会议并享有发言权,参加本协会之重要活动,协会可颁给证书。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为:

1、 会员会费;

2、 国内外捐赠;

3、 基金之利息;

4、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理监事及会员捐赠;

5、 对会员及会员相关单位提供有偿咨询服务之收入;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协会以每年一月一日至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协会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与业务范围,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和使用会费、捐赠与资助的有关情况,同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聘用人员的工作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会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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